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62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許春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捌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