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63號債務人甲○○○○○○
之3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表:(一)應受扶養人(即劉高美玉、 賴裕宸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戶號:YG203965之戶長 吳潓臻 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實際上是否確實居住於設籍地址?又債務人於民國97年5月30日遷出原設籍地址臺北市○○區○○里○○鄰○○路○段○○○巷○弄15之3號,而寄居於該戶之原因,並提出該戶戶長吳潓臻之聯絡方式。
(三)提出債務人與債務人配偶 賴宜宏 自95年11月迄今所有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款帳戶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及完整清晰之內頁資料影本(須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分別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另應提出由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四)提出債務人配偶賴宜宏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提出債務人之在職證明、勞工保險資料卡,及自97年4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或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薪資單影本,並按月說明每月所得收入。如債務人係以現金方式領取薪資,亦應詳細說明每月之所得收入,並提出資方之聯絡方式及地址。
(六)債務人配偶賴宜宏自97年1月迄今薪資轉帳證明。
(七)提出債務人與日盛商業銀行簽訂每月還款4,400元之協議書影本,並提出債務人之還款證明。
(八)應受扶養親屬(即賴裕宸)是否與債務人居住於同一處所?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之計算方式與項目為何?並提出實際支出該筆費用之證明。
(九)提出應受扶養親屬(即劉高美玉)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說明劉高美玉是否領有老人年金等其他津貼?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說明應受扶養親屬(即劉高美玉)全部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二親等旁系血親)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並提出其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應一併說明債務人就應受扶養親屬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之計算方式與支出項目。又其他扶養義務人與債務人如何分擔該扶養費,並提出債務人實際支出之證明。
(十一)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餐費5,0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十二)提出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表,並說明債務人所陳報每月薪資數額是否已將勞、健保費用扣除。
(十三)說明債務人之工作內容,並釋明每月支出手機費2,500元之必要性,另應提出近半年之繳費單據影本。
(十四)提出債務人配偶賴宜宏名下房屋之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與房貸繳息清單。另應說明該屋供何人共同居住,其他居住之人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如何分擔每月房貸、水電、瓦斯費用,製表詳列97年1月迄今上述費用每月支出明細,並檢附繳費單據影本。
(十五)釋明債務人每月支出生活用品購置費1,5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說明其必要性。
(十六)參酌本院更生方案製作重點提示(至本院網站,便民服務項目之書狀範例中下載),預擬債務人之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