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04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