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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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09號聲明人曾 陳玉枝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全發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彰化縣○○鎮○○里○○路○段○○○巷○○弄○○號)於103年1月5日死亡,聲明人為其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父母、祖父母指己身所從出之血親,繼父母、繼祖父母僅屬直系姻親,自無繼承權可言。
三、查聲明人曾陳玉枝為被繼承人陳全發之繼外祖母,係直系姻親關係,有戶籍謄本可稽。依首揭說明,聲明人並無繼承之權利,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