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志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增補同意契約書所示,出售土地款新臺幣5695萬7949元係應分配予游志文、 黃凱榛 、 吳軍毅 、 余育驎 等四人。聲請人應陳報得向相對人請求支付上開全部金額之法律依據或契約約定,或依據聲請人個人得分配之比例更正請求金額,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提出相對人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