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345號債權人大公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文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 愛迪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人請提出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及⑵最近一期主任
委員當選記錄。⑶債務人所有之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以供本院審核㈡請確認債務人台灣愛迪生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鄧鴻吉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請就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110,586元提出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