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首全 代理人 王富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1年7月間遺失,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10月2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富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陳首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111年8月15日2,573元SV00000000000000000000002同上同上111年7月28日1,680元SV0000000同上003同上同上111年7月15日22,500元SV0000000同上004同上同上111年7月15日29,295元SV0000000同上005同上同上111年8月15日5,597元SV0000000同上006同上同上111年7月15日39,412元SV0000000同上007同上同上111年7月15日33,804元SV0000000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