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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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李元簇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 律師被告 徐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於FACEBOOK網站上,在其帳號(名稱)「徐瀅」之個人頁面上,以預設之字體、字型刊載本件判決意旨七日,並設定為公開。其中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聲明第2項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計算式:7,600+3,000=10,6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