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2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告 廖財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99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請求之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2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7,687元(見本院卷第129頁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惟原告起訴時自行計算利息至113年6月2日為止,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2,605元,及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計溢繳99元(13,573元-13,474元),而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爰職權依前述規定,予以退還。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翁鏡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