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陳宏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三、爰審酌被告陳宏育為瘖啞之身心障礙者,有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其前也無犯罪前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素行良好,惟明知不得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圖返家交通一時便利,貿然開車上路,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自有不該;兼衡其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其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初犯、呼氣中酒精濃度、發生擦撞事故,且犯後坦承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具狀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之第二審提起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2577號被告陳宏育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4樓之1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育於民國111年6月9日20時許,在臺中市太原車站附近釣蝦場內,飲用啤酒後,於翌(10)日4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1年6月10日4時04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與 張凱軍 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發生碰撞,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陳宏育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111年6月10日4時3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3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凱軍於警詢所述之內容相符,並有承辦警員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檢察官何昌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書記官朱曉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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