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東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東秩字第23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 陳文麒
陳冠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信警偵字第10100030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麒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陳冠任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文麒、陳冠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1年3月11日23時許。
(二)地點:臺東縣臺東市○○○路○○號(亞洲檳榔王)前。
(三)行為:陳文麒、陳冠任於上揭時、地,與 吳信宏吳信全任瑋龍陳柏宇溫翔 竣(上五人未經移送)等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文麒、陳冠任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陳述。
(二)吳信宏、吳信全、任瑋龍、陳柏宇、 溫翔竣 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現場照片11張。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甚明。查被移送人陳文麒、陳冠任與吳信宏、吳信全、任瑋龍、陳柏宇、溫翔竣於上揭時、地,互相鬥毆,且鬥毆之時間為深夜、鬥毆之地點屬於公共場所,對於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故仍有以上開規定加以處罰之必要。又吳信宏、任瑋龍雖均已撤回傷害告訴、吳信全、陳柏宇、溫翔竣則未提出傷害告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
908號不起訴書1份在卷可稽),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條參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同旨)。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係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之違法行為(加暴行於人),應有誤會。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陳文麒、陳冠任與他人於公共場所互相鬥毆,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兼衡其等之年紀、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動機、於犯後終能坦承違法行為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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