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四二四號
上訴人甲○○現羈押於台北看守所右當事人與乙○○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第二審應徵裁判費叁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梁玉芬法官魏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曾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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