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31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先行調解程序,故先徵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惟本件連續進行二次調解程序,兩造無法達成調解之合意,依法應進行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五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五千四百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一千元後,原告尚應補繳四千四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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