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275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蕭銘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零柒拾叁元,及其中柒萬貳仟零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九計算利息。
㈡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1月26日止,尚有新臺幣72073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貸款約定書、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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