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9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96號債權人 張永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鋐名 (原名: 廖世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99年8月至108年3月共計為104個月,未滿九年)。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