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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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俊斌具保人劉鎮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54
7號、109年度偵字第271號、109年度偵字第1197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保證金交保,具保人乙○○於同日繳納保證金
3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該署108年12月31日訊問筆錄、該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109年度偵字第1197號卷第99-104頁、第111頁、第115頁)。然被告於本院109年11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本院通知具保人命其督同被告到庭應訊,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被告,然被告與具保人於本院109年12月1日準備程序期日仍未到庭,警方亦未能拘獲被告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2份、本院送達證書3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12月16日 桃檢俊 量109助1735字第1099135165號函暨所附拘票及警員報告書、110年3月2日桃檢俊往110助11字第1109020448號函暨所附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95-97頁、第123-126頁、第195-198頁、本院卷二第7-17頁、第25-3
5頁)。此外,被告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翠珊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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