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41號
103年度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永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念純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41號
103年度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永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