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3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崇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崇德犯侵占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機車壹臺,追徵其價額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玖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0行「於繳納2期款項後」應補充為「於繳納2期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11,118元後(未償餘款55,590元)」;第11至13行「108年7、8月間,至臺北市松山區某當舖,將本案機車典當借款約4、5萬元而侵占入己,並於108年11月19日將該機車過戶登記在 張修德 名下」應更正為「於108年7、8月間某日,將該車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後,持該車至臺北市松山區某當舖典當借款約4、5萬元(且因其並未如期還款予當舖,故該車嗣經當舖處分,而於108年11月19日過戶登記在案外人張修德名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未繳清全部價款前尚未取得本案機車之所有權,竟恣意侵占入己,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機車價值為66,708元、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已支付2期分期款,未償餘款55,590元),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前與告訴人業於另案就本件車貸達成調解(有卷附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可憑),然被告仍未能按期支付賠償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侵占之機車1臺,為其犯罪所得,惟業經當舖過戶予他人,性質上已全部不能沒收,自應於扣除被告已繳納之分期款11,118元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55,59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全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9734號被告林崇德男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崇德於民國108年4月3日,向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公司)之經銷商即福士輪車業,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之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中古機車1輛(下稱本案機車),約定總價款新臺幣(下同)6萬6,708元,自108年5月22日起,分12期給付,每期應於每月給付5,559元與廿一世紀公司,且依據林崇德所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約定,本案機車在分期款項未全部履行清償前,本案機車所有權仍屬廿一世紀公司所有,林崇德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詎林崇德取得上開機車後,明知尚未繳清分期款而仍未取得所有權,於繳納2期款項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8年7、8月間,至臺北市松山區某當舖,將本案機車典當借款約4、5萬元而侵占入己,並於108年11月19日將該機車過戶登記在張修德名下,經廿一世紀公司催告請求給付上開分期款,林崇德亦置之不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廿一世紀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崇德於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 陳則維 指訴綦詳,復有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車輛行照影本、中古機車分期付款繳款承諾切結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資料、機車車主歷史查詢各1份,汽(機)車過戶申請登記書2份,108年4月2日廿一世紀公司職員通知被告,本案機車繳款期間不得典當、過戶之電話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檢察官黃彥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