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 曾元寅 即 管裕 水電材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宣云┌─────────────────────────────────────────────────┐│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管裕水電材料行曾│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11月10日│52,978元│PIA0000000││││元寅│限公司埔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