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妨害風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三七七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被告甲○○並經拘提無著,業經本院審閱執行卷宗確認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