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簡上字第42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德賢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107年度審簡字第7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97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德賢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陳德賢與 許力文江怡潔 夫妻原分別住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彼此為鄰居關係,然因兩家前之居住聲響等細故,生有嫌隙。詎陳德賢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許力文、江怡潔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住處門口此一屬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先如附表編號1所示「幹您娘」字眼辱罵在屋內之許力文、江怡潔2人,致許力文、江怡潔名譽受損;另基於公然侮辱、毀損他人器物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意,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再以「幹您娘」、「狗兒子」等字眼恫嚇、辱罵許力文、江怡潔2人,同時間另持金屬硬物大力敲打或以腳踹踢許力文、江怡潔上址住處大門,致許力文、江怡潔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渠2人生命、身體安全及生損害於渠2人之名譽,另使該住處大門門外欄杆有刮痕、明顯凹陷及變形痕跡等損壞情況而不堪使用;嗣陳德賢再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意,於附表編號3、4所示時間,再以「幹您娘」、「狗兒子」等字眼恫嚇、辱罵許力文、江怡潔2人,致許力文、江怡潔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渠2人生命、身體安全,亦致其等名譽受損。嗣經許力文蒐證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力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暨江怡潔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陳德賢對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方法於製作時尚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案其餘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原審、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均供承於前揭日期、地點,如附表所示,為恐嚇、公然侮辱及毀損等行為不諱(見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179號卷〈下稱原審卷〉第15頁背面,本院107年度審簡上字第42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3頁、第47頁背面),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許力文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證述案發經過等語屬實(見偵卷第7至第8頁、第47至第48頁;偵卷第36頁背面至第39頁、第72至第73頁、第80頁;第109至第110頁),另經證人即告訴人江怡潔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時證述案發經過等語屬實(見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第80頁;第109至第110頁背面),復有105年6月22日錄影譯文(見偵卷第86頁)、10
5年6月26日錄影譯文(見偵卷第87頁)、告訴人於105年6月27日拍攝住處大門毀損照片6張(見偵卷第89至第94頁)、105年7月24日錄影譯文(見偵卷第95頁)、
105年9月7日錄影譯文(見偵卷第9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9月20日勘驗105年6月22日、同年
6月26日、7月24日、9月7日案發現場之勘驗筆錄(見偵卷第101至第104頁背面)、泓運企業社報價單1紙(見偵卷第113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綜上所述,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於附表編號1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於附表編號2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於附表編號3、
4,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先後如附表所示之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語言,實施恐嚇及辱罵告訴人2人之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並貶損告訴人2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主觀上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係於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施,施行恐嚇、公然侮辱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於附表編號2,被告以公然侮辱、恐嚇及告訴人2人,並同時毀損其等財產之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恐嚇罪及毀損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毀損罪處斷;另於附表編號3、4,被告以公然侮辱、恐嚇告訴人2人之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恐嚇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恐嚇罪處斷。而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之公然侮辱罪、附表編號2之毀損罪、附表編號3、4之恐嚇2罪,共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及時間互異,屬數罪併罰,應分別論處罪刑後,再定應執行刑。
(二)、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原審就想像競合之適用部分:被告於附表編號2,固認被告係犯恐嚇罪,然如前述,毀損罪之法定刑較恐嚇罪為重,原審此部分就想像競合之適用,尚有疏漏。
2.被告與告訴人2人於本院達成調解:被告與告訴人2人於107年3月28日已達成調解,此有本院該日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5頁),應一併審酌,原審未及斟酌,認有未恰。
3.是以,檢察官以告訴人2人於原審未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本案附表編號2應論以刑法毀損罪提起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三)量刑理由之說明
1.審酌被告未能理性解決糾紛,竟以附表所載方式多次侮辱、恐嚇告訴人許力文、江怡潔及毀損告訴人2人之住處大門,所為均應予處罰,又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更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事後亦已全部履行完畢,認尚有悔意,並參以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緩刑諭知,以啟自新。
四、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354條、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俊棠提起公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惟琪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同起訴書附表):
┌──┬──────┬────┬──────────────────┐│編號│拍攝日期│檔案時間│內容│├──┼──────┼────┼──────────────────┤│1│105年6月22日│1秒│「不敢出來啦…幹您娘!」│││晚間├────┼──────────────────┤│││10秒│「以為那天砸完就沒事了喔!?」││││││││├────┼──────────────────┤│││25秒│「我兒子被你弄成這樣,幹您娘雞巴!你│││││現在當作沒事了哦?你不是很勇?」│││├────┼──────────────────┤│││30秒│(被告按壓告訴人2人住處門鈴,門鈴聲│││││響)│││├────┼──────────────────┤│││38秒│「啊,我以為我是怕你喔?」│││├────┼──────────────────┤│││43秒│「躲也沒地方躲啦你,幹您娘雞巴!你現│││││在住這,沒地躲啦!」│├──┼──────┼────┼──────────────────┤│2│105年6月26日│30秒│「幹您娘雞巴!狗兒子,出來啦!」│││晚間9時許├────┼──────────────────┤│││1分│「出來啦,幹您娘雞巴!幹您娘老雞巴│││││!」│││├────┼──────────────────┤│││4分45秒│「死東西!給我出來!操你媽的!幹您娘│││││!」│││├────┼──────────────────┤│││6分34秒│「我現在不會放過他啦,我現在不會放過│││││他啦,他要告我都沒關係啦!我現在就要│││││殺他了啦,不用多說啦!」│││├────┼──────────────────┤│││7分49秒│「不然殺他全家啦!告我恐嚇沒關係啦!」│││├────┼──────────────────┤│││8分30秒│「出來啦,幹您娘咧!給我出來!龜兒子│││││,幹您老母雞巴!出來啦,出來啦,幹您│││││娘雞巴!給我出來給我出來!沒看過鬼嗎│││││?幹您娘幹您娘!」│├──┼──────┼────┼──────────────────┤│3│105年7月24日│1分3秒│「狗兒子,快出來啦!免驚啦,我沒要對│││晚間7時許││你怎樣!緊出來!你把我兒子眼睛弄成這│││││樣,你現在要處理好啊!」│││├────┼──────────────────┤│││1分21秒│「幹您娘雞巴!幹您娘雞巴!你是沒聽到│││││哦?」│││├────┼──────────────────┤│││1分50秒│「幹您娘老雞巴!」│││├────┼──────────────────┤│││2分18秒│「出來好好講,出來,來啊,你不是很兇│││││?你不是很兇?幹您娘雞巴!」│││├────┼──────────────────┤│││4分│「您娘老雞巴!幹您娘老雞巴!他很壞!│││││叫他出來啊!叫他出來啊!有啊!怎麼會│││││不在!幹您娘老雞巴!達幹您娘老雞巴!躲│││││在裡面啊?幹您!幹!幹!叫他出來啊!│││││叫他出來啊!不是很壞?」│││├────┼──────────────────┤│││4分58秒│「幹您娘!你給我出來!龜兒子!您老子│││││我沒有明天了啦!你給我出來!」│││├────┼──────────────────┤│││5分35秒│「狗兒子!你給我出來哦!您娘雞巴!」│││├────┼──────────────────┤│││6分20秒│「幹您娘老雞巴!龜兒子!您娘老雞巴!│││││你很壞嘛!您娘老雞巴!我今晚我不會放│││││過你!」│││├────┼──────────────────┤│││7分16秒│「我等你啦!你找人來!你人要是叫不夠│││││,我幹您娘老雞巴!我會給死得很難看!」│││├────┼──────────────────┤│││10分6秒│「你要是沒叫人來,我要把給你給弄死!│││││」│││├────┼──────────────────┤│││13分18秒│「你惹到我!你趕快給我搬走!不然我把│││││你給弄死!」│├──┼──────┼────┼──────────────────┤│4│105年9月7日│影片1│「出來吵架啦!孬種!臭雞巴!你家死人│││晚間6時許│30秒│啊?你家都沒人啦?我在門口等你啦!龜│││││兒子,幹您娘!要賣房還不快走?幹您娘│││││!出來吵架!孬種!臭雞巴!你家死人啊│││││?你家都沒人啦?我在門口等你啦!龜兒│││││子!」│││├────┼──────────────────┤│││影片2│「我吃飽等著要跟你拚輸贏啦!快出來啦││││10秒│!幹您老母!臭卒仔!幹您娘雞巴!把我│││││兒子弄成這樣,當作沒事哦?幹你娘!做│││││甚麼你都報警!你不是很壞?出來吵架啦│││││!我等你!臭卒仔!您娘老雞巴!你爸跟│││││你一樣卒啦!幹你娘!卒仔子!出來!」│││├────┼──────────────────┤│││影片3│「您家死人了!龜兒子!幹你娘!」││││10秒││││├────┼──────────────────┤│││影片4│「你當作我好欺負?幹您娘!臭雞巴!不││││4秒│要躲在裡面啦!出來啦,社會在說誰啦!│││││幹您娘老雞巴!出來啦!出來!幹您娘雞│││││巴!有錢人裝流氓喔?吃屎!幹您娘!」│││├────┼──────────────────┤│││影片5│「狗兒子!我幹您娘咧!我呸!吃飽出來││││2秒│吵架啦!啊,你不出來!聽到沒有?卒仔│││││,出來吵架啦!不要像卒仔躲在裡面,一│││││次就把處理乾淨!」│││├────┼──────────────────┤│││影片6│「你出門要小心一點,車很多啦!不要做││││57秒│卒仔事,幹您娘,雞巴!不要躲在裡面!│││││你家人都死了?出來啦!幹您娘雞巴!幹│││││您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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