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7月20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39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