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05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⑴新臺幣236,100
元、⑵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⑴新臺幣2,540元⑵
新臺幣1,000元,合計新臺幣3,5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540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