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31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楊詠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10.07.15向聲請人申辦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3年,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以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第四款);另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11.08.15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聲請人於民國111.10.07寄發存證信函通知限期繳款,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金額未償。【三】、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四】、檢附證明: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存證信函、戶籍謄本。釋明文件:聲請狀原因事實之第四項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靜玲附表111年度促字第00318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6723元楊詠婕自民國111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15日止年息1.845%001新臺幣76723元楊詠婕自民國111年09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5日止年息2.214%001新臺幣76723元楊詠婕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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