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5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