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如如 間因本院民國108年度保險字第4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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