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聲請人 王豫鈴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大來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消債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開始更生程序」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開始清算程序」及「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以及第一頁理由欄一中關於「准予裁定更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裁定清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該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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