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88號
103年度易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亦帆選任辯護人賴柏宏律師
邱基峻律師 鄭婷瑄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5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