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81號聲請人松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松毓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辦理購買兆豐國際商銀五福分行本行支票事宜之申請書影本或取款條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