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文同 上訴人即被告 紀澄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漢城 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號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楊文同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業經上訴人楊文同繳納;而上訴人紀澄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紀澄貴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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