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王詔觀
楊美音 張素璉 林美玲 傅學銘 林曉萍 馬楚娟 段佩汝 王國貞 鍾明和
李銘碩 被告 倪嘉鍇 原住○○市○○區○○○路○○巷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37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勇松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