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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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40號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98年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