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淮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加 被告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益坤 被告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
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8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