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調字第396號聲請人 陳美江 相對人 韓嘉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因天花板漏水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