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全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全字第38號聲請人 徐永源 代理人 宋明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崴開發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