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鍾瑋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001,264元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5.63%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3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114年3月27日起至114年6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1.126%計算。213,952元無無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327,970元無無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442,054元無無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