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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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2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2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朱善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朱善仁於民國93年0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07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45,809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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