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87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藍敏菁 即 王憲章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憲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