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原住桃園縣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
易庭(96年度桃小字第3240號)裁定移送本院管轄,經本院於民
國97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為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中華 民 國 97 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