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6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671號債權人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曾豐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雅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蓋有與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印文之聲請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