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蔡紝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按月計收三期違約金;依序新臺幣伍佰元、陸佰元及柒佰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