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80號原告 王俊珊 被告 曾松安
蘇升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2、50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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