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為騰選任辯護人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黃立心 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曾柏方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461 號(112.03.27)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 字第 462 號(112.03.27)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移調 字第 79 號(112.03.27)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附民移調 字第 78 號(112.03.27)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金訴 字第 663 號裁定(112.03.31)【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