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原告 顏正智 被告 陳冠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9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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