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4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4702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奕均

債務人 簡永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位於花蓮縣之不動產,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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