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20號原告 盧坤金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 鄭合泉
鄭合淞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合興 被告 鄭永彥 兼訴訟代理 鄭永隆 人被告 廖賴月霞 訴訟代理人 廖裕良 複代理人 廖裕仁 被告 鄭合宏
鄭合文 鄭合明 廖裕仁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