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7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勝彥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萬5,80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7萬3,000元,及自9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為訴之變更,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