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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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7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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