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7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春祥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春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非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3號研討意見參照),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洪春祥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372號審理,於101年2月20日判決,並於同年3月27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㈡、再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被告於103年7月30日向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如附表編號
3至8、15、1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與附表其餘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亦有定刑聲請切結書乙紙在卷可供證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附表:受刑人洪春祥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7月15日│100年1月21日│99年7月5日│99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487號│偵字第4123號│字第26266、28708│字第26266、28708│││││、29343、29718號│、29343、29718號│││││號(聲請書僅記載│號(聲請書僅記載│││││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6266號)│字第2626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7│100年度簡字第28│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實││85號│68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18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7│100年度簡字第28│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決││85號│68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4月25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6日│99年10月14日│99年10月15日│99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266、28708│字第26266、28708│字第26266、28708│字第26266、28708│││、29343、29718號│、29343、29718號│、29343、29718號│、29343、29718號│││號(聲請書僅記載│號(聲請書僅記載│號(聲請書僅記載│號(聲請書僅記載│││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6266號)│字第26266號)│字第26266號)│字第2626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0日│99年10月26日│99年9月25日│99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266、28708│字第26266、28708│字第26266、28708│字第26266、28708│││、29343、29718號│、29343、29718號│、29343、29718號│、29343、29718號│││號(聲請書僅記載│號(聲請書僅記載│號(聲請書僅記載│號(聲請書僅記載│││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字第26266號)│字第26266號)│字第26266號)│字第2626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編號│13│14│15│1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9月9日│99年10月21日│100年1月14日│100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100年度│新北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266、28708│字第26266、28708│偵字第5516、5529│偵字第5516、5529│││、29343、29718號│、29343、29718號│號、100年度偵緝│號、100年度偵緝│││號(聲請書僅記載│號(聲請書僅記載│字第872號(聲請│字第872號(聲請│││新北地檢99年度偵│新北地檢99年度偵│書僅記載100年度│書僅記載100年度│││字第26266號)│字第26266號)│偵緝字第872號)│偵緝字第87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100年度易字第11│100年度易字第11││實││號│號│85號│85號││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5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19日(│100年5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01│聲請書誤載為101││││││年5月19)│年5月19)│├─┼─────┼────────┼────────┼────────┼────────┤│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439│99年度易字第3439│100年度易字第11│100年度易字第11││決││號│號│85號│85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31日│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13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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