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台灣科祿格通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月 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被告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萬2,5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原告應另補繳裁判費2萬6,042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廖美紅

更多裁判書